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2)
时间:2019-04-07 05:3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生猪和生猪产品调入报告后,应及时派员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验调运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备案登记表、种猪引种审批表、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等信息,需要采样检测的,联合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严格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执行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规定。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制度、落地报告等制度;牵头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对发生违法违规调入生猪及产品的经营主体列入失信名单。要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附件:1.疫区所在县(区)准许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资质条件
2.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2月20日
附件1
疫区所在县(区)准许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资质条件
疫区所在县(区)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广西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
一、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
(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三)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产能不足。
(四)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五)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
二、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 。
(二)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 ( 场 ) 上一年度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
(三)过去3年内,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
(四)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要求。
5.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
附件2
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
编号: ××县(市、区) 动监 (备)+4位数年份+4位数顺序号
申请人( 货主) 名称 法定代表 人 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调入生猪的用途 □ 继续饲养 □ 屠宰 拟调入的养殖场(户 )或屠宰场名称 拟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到达目的地 市 县 ( 市、区〉 乡镇(街道办) 村(单位名称) 申请调入数量(头 、公斤) 拟调运时间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输出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地区〉 县 ( 市、区〉 单位(企业) 输出生猪养殖场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