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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疫情期间第四批典型案例(2)

  案例6:1月27日至1月31日期间,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12315投诉,反映博乐市美啦家居生活馆(红星路49号)销售N90口罩涉嫌价格及质量问题。经查,该店销售的N90口罩,在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内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无合法进货票据,产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货值金额15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1月31日,博州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博乐市华顺元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华顺元超市内涉嫌销售的84消毒液大幅抬高价格且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组织人员于当日开展调查,经查,1月30日、1月31日,当事人以350元/桶的价格购进84消毒液4桶(25公斤/桶)。购进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华顺元超市内不标明价格且大幅提价306%对外销售,查获时,当事人分别以2元/50毫升、50元/公斤不等的价格对外售出1桶,销售金额1071元,获取违法所得657.27元,本案涉案金额107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且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博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57.27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2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接12315消费者举报,称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七十一分店销售的“朝美”牌KN95型(6005-3)口罩,远高于市场价。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KN95型口罩。经查,当事人于1月25日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金都批发市场内一家医疗器械的店内购进了10个“朝美”牌KN95型(6005-3)口罩,2瓶500毫升装“艾迪迩”75% 消毒酒精,口罩进货价15元/个;消毒酒精进货价7.5元/瓶。现金支付165元,无进货票。之后,当事人便在其经营的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七十一分店内进行销售。至2月24日被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 “朝美”牌KN95型(6005-3)口罩3个,卖出价是38元/个,进货价15元/个,购销差价率60.5%;销售“艾迪迩”75%消毒酒精1瓶,卖出价是10元/瓶,进货价7.5元/瓶。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消毒酒精未开票,也无销售记录,剩余的7个口罩、1瓶消毒酒精分发给员工自用。由于当事人购进货物未索取票据,不能证明这些口罩、消毒酒精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其购进成本,口罩15元/个、消毒酒精7.5元/瓶的进货价为当事人口述虚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2月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反映,对喀什市迈尊文体百货商行涉嫌销售假冒口罩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4日从曙光国际市场一玻璃胶店主处购得单品标识为“生产企业:新乡市华康卫材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长垣县丁栾镇开发区”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销售。经鉴定,该批口罩非标识生产商生产,外包装上的厂名、厂址均为假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没收库存涉案产品并处罚款67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2月17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环疆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精品葫芦瓜”、“湖北带叶脐橙”、“红心柚”、“康师傅冰红茶”等39种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一商品使用两种不同价格,通过使应售价格与实售价格不一致的手段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并处罚没款16848.9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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