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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0-03-1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181    

  3月14日,由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山西省消费者协会主办的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凝聚你我力量”年主题宣传活动在山西广播电视台正式启动播出。活动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山西克劳沃生态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哄抬消毒液价格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山西克劳沃生态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同的规格包装销售消毒液,且销售价格超过了进销差价30%及以上。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国家及山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认定该企业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芮城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药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哄抬价格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4日以8.5元/包购进口罩,在1月25日至28日期间,按15元/包对外进行销售,共计2500包;同时当事人在销售该批口罩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又查实该批口罩为侵犯河南飘安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综合侵权、哄抬价格和未明码标价三种违法行为的情节,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5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大同市云冈区孙某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突击检查了位于大同市云冈区口泉粮库、房子村汽修厂库房和甘河村民房涉嫌制售假盐、违规盐的三个黑窝点。经查,当事人孙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制售食盐38.84吨、日晒盐5.4吨、无产地食盐3.76吨、畜牧盐4.2吨、牛羊舔砖8.5吨、饲料添加剂29.45吨、碱面0.67吨,总计90.82吨。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第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5月5日将此案移交给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

 

  案例4.沁水县龙港镇建华牛羊肉店经营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8月,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葛某华经营的沁水县龙港镇建华牛羊肉店所销售的羊肉进行抽检,检测结果盐酸克伦特罗为22.2ug/kg,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0月16日,该局将案件移交至沁水县公安局。2019年7月17日,沁水县公安局以(沁公撤案字[2019]900003号)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撤销此案,并将该案返还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批次为20170808的羊肉是从河南郑州信基批发市场九鼎公司购进,截至2017年9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葛建华已将该批次羊肉销售完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运城建武中医白癜风病专科医院发布医疗虚假违法广告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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