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布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2)
时间:2020-03-14 12: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原卫生部整顿办函〔2010〕50号、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盐酸克伦特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陶某等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他相关经营户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肉类时,应向正规经营户购买,同时注意是否有检验检疫标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市场内进行食品快检。
04
淮安A公司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案
据群众举报,淮安A公司会在2019年9月4日11时至14时30分、19时至23时对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河下分局组织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4日13时30分对淮安A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充装作业人员正在充装台上对18只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后经查证,当事人确实存在对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处罚情况
当事人淮安A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消费者要定期对自己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及管道进行检查、更换,确保使用安全。同时,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做到依法规范经营,及时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检验,坚决杜绝对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的行为。
05
盐城市高新区某装饰工程公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19年7月,盐城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位消费者反映,称购买的新房交付后,经常收到装修公司询问是否需要装修的骚扰电话,不胜其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对某装饰工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温某等处购买了小区购房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楼号、房号等公民个人信息2799条,用于电话推销装修业务,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当事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对个人信息要注意保护,不要随意透露。同时,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消费者同意。
06
常熟A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隐瞒重大利害关系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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