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0期)(2)
时间:2020-03-13 18:5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衢州市汽车客运中心周云芬小食杂店销售的标称上饶市怡品三清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郎山牌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三)嘉善县干窑镇明强水店销售的标称嘉兴怡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品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四、其他污染物
(一)台州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条,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椒江中山西路二店销售的标称青岛龙源珍洋食品厂生产的熟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南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鱿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嘉兴、舟山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衢州、台州、丽水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湖州、台州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