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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2)

  (四)提供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野生动物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携带寄递、非法驯养繁殖、加工食用野生动物、未经许可的展览表演等)的线索;

 

  (五)提供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掩饰、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的线索;

 

  (六)提供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七)提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决定、命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出售、运输、销售、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八)提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的线索。

 

  (九)提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用野生动物的线索。

 

  (十)提供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包括提供交易场所、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加工服务等)的线索。

 

  (十一)提供非法处置因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十二)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重要线索。

 

  五、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符合上述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线索,视情给予奖励3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非法狩猎、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掩饰、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线索,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三)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线索,按走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四)举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六、附则

 

  (一)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四)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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