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对《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2)
时间:2020-03-03 15: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针对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个体工商户有些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些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他们能享受到减免社保费用的待遇吗?
对于那些有雇工的、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的。这些个体工商户可与中小微企业一样,自2020年2月起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雇主要继续代扣代缴雇工个人缴费,确保雇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也可参照当地企业的办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现行规定,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其中,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并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缴费;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疫情结束后补办,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退休后待遇。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后,在缴税方面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吗?
《指导意见》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涵盖了大量个体工商户。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发具体文件,明确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具体措施,确保上述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如何减轻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房租成本压力?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同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已授权地方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关于个体工商户电、气价格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要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于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他们的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相关政策执行。
在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扶持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简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流程。同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足不出户、安心在家办理年报。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提高柔性化治理、精细化服务水平,统筹考虑城市综合管理的实际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秩序的原则,尽快建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公布禁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区域应当允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的制度性成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