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例(2)
时间:2020-03-02 12: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裁判结果】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金线蛙、黑斑蛙计10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6.熊某四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熊某四未经许可,使用公放器、尼龙网等工具,在庐江县郭河镇、金牛镇境内采用网捕等方法捕捉水鸟变卖牟利。庐江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从熊某四家中查获水鸟433只及相关捕鸟工具。经鉴定,所查获鸟类分别为黑水鸡328只(其中死体3只)、白骨顶104只及大鳽1只,均属“三有动物”。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被查获的鸟类活体均已放生。
【裁判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四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熊某四拘役五个月。
巢湖法院何彩琳法官介绍说,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麻雀、青蛙、兔子、壁虎、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已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滥捕导致滥食,滥食则后患无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要杜绝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源头切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