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违规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可罚其价值10倍罚款
时间:2020-02-14 15: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2-14 来源:第一财经 浏览:174 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决定指出,违规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罚其价值10倍的罚款。
根据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决定指出,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决定指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四、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五、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本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会同市农业农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