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11)
时间:2020-02-12 17: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13﹒落实国家税费优惠。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
14﹒减免地方相关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负责)
16﹒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强化服务保障
17﹒加大财政扶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复产复工、增产扩能,并按照《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兑现奖补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对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各级政府予以全额收储。对积极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商务部门按照进口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等条件下,2020年各级涉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处罚措施。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权益保护。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贸易促进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好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进入医疗器械、药品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治疗和预防药品,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物资通关“零延时”。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相关企业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等,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行生产,再补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