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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审批程序的通(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取得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拟备案品种”)后,又按要求补正保健食品备案相关材料取得“拟备案品种”《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的,按照增加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管理规定,由企业申请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过生产许可变更审查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决定,在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已备案保健食品品种信息。

 

  五、监管措施

 

  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证后监管。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等要求作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强风险管理。将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等作为重点,纳入风险分级管理,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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