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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

  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是指从标准发布到标准实施的时间段。之所以设置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

 

  由于不同产品(或服务)涉及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等差别很大,无法对过渡期进行统一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过渡期的设置原则,即在标准起草时,应充分研究标准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各类复杂因素,谨慎提出过渡期的建议。征求意见时,要求将拟订的过渡期同标准一起征求意见。

 

  此外,为了避免造成资源浪费,让企业自我调整好生产经营节奏,《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和版权时如何处置?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起法律纠纷,《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根据201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确有必要涉及专利的,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下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可能会涉及到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为了保护相关方的版权,对于参考、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因此,有关部门在参考、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时,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七、本《办法》与原有相关管理办法的关系如何处理?

 

  原有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发布)、《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发布)和《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标准委2002年发布)。本《办法》施行后,有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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