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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2)

  各级盐业主管、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盐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开展食盐消费、科学补碘及减盐知识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确保食盐消费安全及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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