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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2)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5.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

 

  (八)信息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九)执法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十)制度衔接。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国质检法〔2010〕720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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