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6)
时间:2020-01-04 13: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