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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职业吃货”须多维度发力(3)

  高艳东建议,对于“职业吃货”的追责也不应止步于此,还应从更多维度进行打击。在刑事上,当“职业吃货”虚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事实,仅申请退款却不退货,且退款数额达到涉罪法定金额时,可认定为诈骗罪;当“职业吃货”以给差评等相威胁,迫使商家放弃追回商品甚至向商家索要赔偿金,且达到法定数额时,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当“职业吃货”给出虚假差评,损害商家信誉、商品声誉,且符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述“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时,可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在行政上,随着2020年1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此类恶意行为将不被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等情形,恶意投诉也将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绝不姑息此种恶意行为,彻底打消‘职业吃货’的违法念头。”高艳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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