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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的通(2)

  第十三条  风险会商会议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原则上由省食安委办统一发布。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由相关成员单位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省食安委办;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由主办成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并抄报省食安委办;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警示信息由省食安委办拟定发布。

 

  第十四条  相关成员单位应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次会商会议予以反馈;遇重大事项,应随时反馈。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会商档案。相关成员单位应将风险管理有关材料如风险因素排查防控清单、防控处置措施、风险报告、会议纪要等,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风险会商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食安委办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风险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不得透露。对指定参加会商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省食安委办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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