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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阳光大地幼儿园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2)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将已扣押予的2袋“鸡胸”肉予以没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款(开户银行: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全称:丹江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70100120100019948,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7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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