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4)
时间:2019-12-25 13: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新加坡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新加坡,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新加坡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新加坡主管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与新加坡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通过有序蓄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等实际上已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中国或者新加坡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养殖、提取、采集、收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
“动物”,是指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
“《WTO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的机械、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