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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2)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支持政策基础上,《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突破。改进后的政策规定,归纳起来,有5个突出方面:

 

  一是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因此,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三是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如前所述,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调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这方面意愿。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巩固今年刚刚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四是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是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记者:这次专门印发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对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有什么积极意义?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为有效保障我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设施农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科技创新能力弱,生物技术、工程信息和信息技术的集成运用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机械装备和生产条件不配套;支持措施不尽完善,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0年、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先后制定印发了两个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文件,为支持和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两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通知》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新需求,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进一步改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随着传统农业功能的拓展和设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政策难以满足设施农业发展需要。《通知》的印发实施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效益,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原有政策文件适用范围较窄,一些标准设定不够灵活,不能适应发展需要。《通知》的印发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界限,简化了用地取得方式,有助于提振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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