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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2)

  意见反馈:已按照(1)提出的建议补充明确办法中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不采纳(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适用该法的规定,因此本办法的上位法律为《食品安全法》,不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六、其他方面

 

  (1)个别意见(共计31条)

 

  该部分意见比较分散,涉及的意见包括投诉举报人员和信息的安全保护、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市场内部区域划分、个体和企业如何划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责任区分、快检结果的异议时限、生产许可有关规定、有关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性等方面,以及部分文字修改意见。已对该部分意见进行专题研究,对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都加以研究吸收。

 

  (2)非针对本办法的修改意见(共计27条)

 

  该方面意见包括业务咨询、工作建议、技术推荐及种养殖环节管控等方面,不是针对办法本身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再专门反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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