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时间:2019-12-05 11:4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12-05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132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3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兴办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二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
第五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或具备)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品种来源材料(复印件);
(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材料或资格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五)种畜禽场平面图、粪污处理利用图;
(六)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需提交)。
第七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规定审核发放。
第八条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种畜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发放。兴办单位、个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 商品代仔畜生产场、商品代雏禽生产场(含父母代种禽场、禽蛋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发放。兴办单位、个人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审核标准,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第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