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4号(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2)
时间:2019-11-30 18: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3.每个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标注同样内容。
4.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DA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出口货物进行抽样,最少抽样量不少于1200个果,并对所有可疑样品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最少抽样量可降为不少于600个果。
2.在DA的检疫查验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DA应立即向GACC通报,并对相关果园和包装厂采取暂停输华措施,相关批次不得出口中国。直到DA查明原因,并采取了有效措施。DA将保存所有的检测记录、纠正措施,应要求提供给GACC。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D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菲律宾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vocado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鳄梨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鳄梨可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如果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菲律宾未报道的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此外,GACC应立即通知DA,并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向中国出口。DA应评估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到菲律宾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在DA的协助下,监管并审核输华鳄梨产地有害生物的监测、控制体系以及包装和冷藏程序,并对输华鳄梨进行预检。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且无法采取纠正措施的,相关货物不得出口。
九、回顾性审查
GACC将根据菲律宾鳄梨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DA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