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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布2019年食品违法十大典型案例(2)

  铜绿假单胞菌是革兰氏阴性需氧杆菌,当机体免疫功能受损或缺陷时,可引起严重的甚至是致死性的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标准为不得检出。某饮用水生产企业2019年4月18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为26,为不合格产品。2019年5月,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饮用水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召回检验不合格的2019年4月18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调查,饮用水生产企业在2019年4月18日共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180桶,货值1426元,违法所得180元。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非法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案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经营的菜花进行了监督抽检,经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出倍硫磷为0.16 mg/kg(标准值≦0.0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执法人员对超市库房、售卖现场,以及购销台账的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通过查验收货验收单,超市共购进同批次菜花10公斤,已经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79.60元,获取违法所得79.60元。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非法加工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化学添加剂豆芽案

 

  食用豆芽是老百姓的家常菜,消费量大,食品安全风险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5月底到6月中旬对泾川县的3家豆芽经营户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三批次豆芽均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3家经营的豆芽均由城关镇一村庄的温某个人加工。2019年7月10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温某加工的豆芽现场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检验不合格。温某加工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添加剂的豆芽,且数量较大,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向泾川县公安局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泾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结束已移送检察院,正在启动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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