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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成两会热议话题 引多方专家关注(2)

  同时,考虑到“商标保护权利在先”原则,他指出了稻香村“扇形标”行政案件中最关键的一点,北稻注册的是饺子类别,苏州稻香村在核准商品糕点上使用近似商标,属于商誉的延伸使用,也应当是合法的,不予注册不等于禁止使用。

针对稻香村案件商标立法及执法上所存在的不足,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在座谈会上最后补充道,对于这种问题,应逐步取消有关商品的分类,避免因为划分标准的不明确,导致消费者认知上的混乱。

与此同时,侯仰坤表示,当前我国商标领域中确实客观存在多种现实矛盾和问题,对已存在商标纠纷的企业,例如苏稻和北稻,他认为苏州稻香村应当积极地进行维权,苏州稻香村1982年获得了稻香村商标,且在2013年被评为驰名商标,理应受到法律名正言顺的保护,不能放任侵权者肆意地去侵权,这是企业应有的一种商标管理意识。

对于此次两会上被直接点名的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问题,接下去是否会得到公正明晰的判决,打出一个历史清晰、权责明确的第一稻香村品牌来,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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