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19-10-29 17: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10-29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6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9年月饼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2号),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少年自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分装)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130988;产品名称:红薯淀粉(分装);生产日期:2019-04-02;规格型号:500 克/袋;被抽样单位:四川少年自由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8月30日决定对该食品生产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未按标准要求储存运输。双流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加强生产环节的过程控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双流局已于2019年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9月3日对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2.没收违法所得53.7元(大写:伍拾叁圆柒角)。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食品经营企业未按标准要求储存运输。双流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加强管理,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双流局已于2019年6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成都亮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尚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丁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3500;产品名称:辣子鸡丁;生产日期:2019-05-08;规格型号:150g/袋;被抽样单位:成都亮琪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成都尚香居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8月27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2.没收违法所得442.5元(大写:肆佰肆拾贰圆伍角)。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带入,无故意添加行为。双流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把控原料;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双流局已于2019年6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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