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2)
时间:2019-10-16 11: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二条 (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企业标准文本标注备案号及备案日期、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企业标准备案号格式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格式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专用章(市名)。
第十三条 (公开) 备案企业标准文本通过备案信息系统主动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打印。
第十四条 (结果属性) 加盖备案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作为许可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产品安全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有效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至少25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
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备案调整) 企业应当对备案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以下情形及时调整:
(一)已备案标准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所使用食品原料(含主、配料和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申请修订备案,修订备案后原备案标准自动失效;
(二)未涉及安全指标等规定内容修改的,提交修改单和原备案标准,申请修改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均可向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备案失效) 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标准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8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的备案标准,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在原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