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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豫政(2)

  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新建或扩建的生猪养殖项目合理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生产。对依法依规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猪场(户),合理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要妥善解决生猪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洗消、粪污处理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属于农用地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补划耕地。对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保障生猪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农村整理出的土地指标优先保障生猪屠宰加工等配套建设项目用地。

 

  七、加强生猪生产监测预警

 

  建立省级生猪生产调度机制,省农业农村厅每月对各地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进行监测调度,对全省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户)进行月度跟踪调查,生产调度情况定期报告省政府、农业农村部。各地要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加大生猪生产调查频次,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情况;要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市场动态、疫情防控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公众和市场预期,提振养殖企业(户)信心。

 

  八、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对在建和即将实施的65个畜牧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各项目县政府要认真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快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推进粪污就地就近还田消纳利用,降低养猪场(户)环保成本。2019年省财政安排1.7亿元启动实施的10个非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3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创新试点项目,要确保在2019年11月底前开工,2020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九、切实强化金融保险服务

 

  落实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金融机构不得对生猪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等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和担保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活体等作为反担保物,对生猪养殖贷款提供担保,对担保贷款到期的养猪场(户)实施展期担保。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功能,按“双控”(控制业务范围、控制担保额度)标准为生猪养殖贷款提供担保。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领作用,加大生猪产业支持力度,缓解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难题。探索将保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宽生猪生产资金来源渠道。2020年12月31日前,暂时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分别提高至1500元/头、800元/头,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降低生猪养殖风险。各地要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生猪养殖项目信贷、保险相关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十、大力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严格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集中清理,依法取消不达标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厂(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停。积极引导生猪主销省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屠宰加工基地,鼓励我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建设屠宰加工厂,强化产销衔接,推进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加快推动由“运猪”向“运肉”转变。加快现有屠宰企业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冷藏储运设施,建立完善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提高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

 

  十一、保障生猪及其产品有序调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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