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2)
时间:2019-09-30 12: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及政策宣传,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否则,可以对其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督促食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