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报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典型案例(3) 时间:2019-04-05 18: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 下一篇:“每嘉”婴儿奶粉不合格 华威乳业被暂停生产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