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 南京一亩田地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被处罚
时间:2019-09-23 23: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9-2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281 据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溧市监行罚字〔2019〕91号)》,南京一亩田地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处以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7元;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溧市监行罚字〔2019〕91号)
当事人:南京一亩田地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TBK5B1F
住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珍珠北路200号2幢
法定代表人:汤丽萍,身份证号码:320422********5601,联系方式:188516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水县永阳镇**************
2019年4月29日本局接到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J-J19041413、NJ-J19041416),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经检测分别为腐霉利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本局于2019年4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2019年4月15日当事人从梅纲生(南京市溧水区梅纲生蔬菜经营部)购进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各25千克,购进价格分别为4元/千克、7元/千克,购进总价分别为100元、175元。抽样的1.5千克韭菜(散称)和1.5千克豇豆(散称)均以购进价格销售给检验机构,剩余的23.5千克韭菜(散称)和23.5千克豇豆(散称)分别以5元/千克和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南京鑫瑞包装有限公司。该批次韭菜(散称)的货值金额为123.5元,豇豆(散称)货值金额为198.5元,货值金额共322元,违法所得为47元。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向南京鑫瑞包装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南京鑫瑞包装有限公司回函称,已经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时向供应商梅纲生(南京市溧水区梅纲生蔬菜经营部)索取了营业执照、供货单,但是没有索取上述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19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将不合格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销售完毕、索证索票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溧市监检果〔2019〕11002号、溧市监检果〔2019〕11003号) 二份,证明本局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及告知复检权利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溧市监食检处字【2019】11005号、溧市监食检处字【2019】11006号)二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持有效证件经营和委托代理事项的情况。
证据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的事实及抽样基本信息。
证据六,不合格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及进货时间、价格、数量等。
证据七,蔬菜采购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蔬菜的供货商。
证据八,配送单位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已建立销售台账的事实。
证据九,召回通知及回函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及已经使用完毕的事实。
证据十,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不合格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供应商、购进价格及数量、销售价格及数量等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散称)和豇豆(散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