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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九大消费维权案例都是咱身边事(2)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锦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大商集团锦州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和大商锦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天然叶黄素鸡蛋、天然叶黄素柴鸡蛋的包装上宣称,“天然鲜鸡蛋的特点为叶黄素鸡蛋含大量天然叶黄素,富硒且胆固醇较低。经常食用可增强记忆力,保护视力,保护心脏和动脉血管、预防癌症、延缓衰老,特别针对婴幼儿和中老年人”等,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鸡蛋包装上相关宣传用语并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认定,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具有明显的欺骗性。

 

  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7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采用近似商标卖酱油 “巧儿媳”被罚5万元

 

  原抚顺市工商局接到山东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食品公司”)举报,称抚顺市某调味品厂在其生产的“巧儿媳”牌黄豆酱油包装容器、图案、商品名称、宣传语及色彩搭配上擅自使用与该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近似的标识。经查,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早于抚顺市某调味品厂生产的“巧儿媳” 牌黄豆酱油投入市场销售。抚顺市某调味品厂在其生产的“巧儿媳” 牌黄豆酱油对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媳妇”黄豆酱油产生混淆,容易引人误以为是同类商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床头柜甲醛释放量超3倍 厂家被罚款

 

  在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2018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沈阳市某木业制造厂生产的床头柜“耐香烟燃烧”和“甲醛释放量”两项指标不合格。经检测,该厂家生产的床头柜在“耐香烟灼烧”检验中出现鼓泡现象,甲醛释放量检验结果为4.6mg/L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醛释放量小于1.5mg/L)3倍以上。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43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进口名牌手表无合法来源 卖家被罚177.9万

 

  原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对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在售进口名牌手表,涉嫌无合法手续。经查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115块各种名牌进口手表,没有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能够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凭证。属于并未经过合法的进关手续,将国外名牌手表以各种手段运进国内进行销售,且数额较大。

 

  处罚: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办案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15块进口手表,罚款177.9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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