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豆捞”涉嫌超范围使用稳定剂(2)
时间:2019-04-05 15:3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专家指出,谷氨酰胺转氨酶既是稳定剂和凝固剂,又是酶制剂。当其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使用时,应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的规定。如果其作为酶制剂使用,则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根据澳门豆捞系列速冻鱼糜制品配料标示情况,专家认为,复配稳定剂中的谷氨酰胺转氨酶可认定为起稳定剂作用。另,谷氨酰胺转氨酶系产品中复配稳定剂的配料,而此添加剂名为复配稳定剂,故名思义,起稳定剂作用。综观此复配稳定剂多种配料,其中谷氨酰胺转氨酶,肯定不是起酶制剂的作用。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
那么,杭州澳门豆捞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澳门豆捞系列鱼糜制品中添加稳定剂和凝固剂——谷氨酰胺转氨酶,是否允许呢?专家告诉记者,冷冻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中不能添加稳定剂和凝固剂——谷氨酰胺转氨酶。否则,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江欣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四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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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豆捞食品安全问题多次被处罚
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杭州澳门豆捞食品有限公司因食品安全问题多次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2018年3月26日,杭州澳门豆捞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被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杭萧市管罚处字〔2018〕710号):一、没收不合格香肠99箱;二、没收违法所得420元;三、罚款5万元。
2017年1月17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杭州澳门豆捞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杭市监罚处字〔2017〕7号):处罚款244246.8元,没收违法所得2535.9元。
2016年7月15日,杭州澳门豆捞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杭市监处〔2016〕189号)。
2015年8月29日,杭州澳门豆捞食品有限公司因犯其他违法行为,被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萧市监街处字〔2015〕79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