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非洲猪瘟养殖场恢复生产技术指南(7)
时间:2019-09-07 15: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6.4.4若猪群无异常可以视情况混合多个样品(最多10个样品)检测。整个过程中如有异常随时检测,发病或异常死亡的单独检测。采样及检测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
6.5准备恢复生产 将哨兵猪集中饲养,对放置哨兵猪的场所清洗、消毒、干燥后,准备进猪恢复生产。
7.恢复生产
7.1引种猪群选择 引种应按照就近原则,尽量选择本市县引种、不跨省引种,禁止从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所在市县)引种。
7.1.1确定来源猪场。至少提前3个月做好恢复生产引种计划。来源猪场应尽可能单一,信誉、资质和管理良好,系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检测,近期未发生重大疫情。
7.1.2引种前检测。来源猪场能够提供近7天内的非洲猪瘟检测证明,并能够按生猪调运相关规定申报检疫。
7.2运输管理
7.2.1车辆要求。采用备案的专业运输车,装猪前进行过清洗消毒(有消毒证明)。运输路线较长的,应配备供水供料设施,并配足饲料饮水。
7.2.2路线要求。合理规划引种运输路线,严格执行有关调运监管要求,禁止途经非洲猪瘟疫区所在市县,尽可能避开靠近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的公路。
7.2.3过程管理。运输途中尽量不停车、不进服务区,避免接触其他动物。司机不能携带和食用猪源性产品。派专业兽医押运,对运输途中出现的应激死亡猪只,应就近无害化处理。
7.3进猪后隔离监测 引进生猪进场后,应先在隔离舍或后备猪舍饲养21天。在此期间,该群生猪应由专人全封闭饲养、管理,不得与其他猪混群。确认无疫情后再转入生产栋舍。
7.4后期管理 严格执行本指南第5部分关于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不断完善生物安全管理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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