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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操作指南(2)

  (二)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过程中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服务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告。

 

  (三)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接到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报告后,应对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认真研究,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四)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的抽查可作为日常监管形式的补充,抽查资料应规范留存。自查自评抽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相结合,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的餐饮服务单位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30%。

 

  (五)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级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视违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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