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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场监管局: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内不得向学生供应冷荤类等

   日期:2019-08-29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局    浏览:19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市场监管局发布《自治区关于加强 “小饭桌” 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市监规〔2019〕1号,要求学生“小饭桌”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经营场所规定的区域内,餐饮服务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应分别设置,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经营场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高层建筑内的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通知还要求,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宠物;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向学生供应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的其他食品;严禁在室(屋)内、应急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堆放杂物。

 

  附原文: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强 “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市监规〔201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关于加强 “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7月26日

 

  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规范学生“小饭桌”经营行为,保障学生校外委托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学生“小饭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加强学生“小饭桌”规范管理,明确学生“小饭桌”监管职责,推进学生“小饭桌”经营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切实保障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二、职责任务

 

  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学生“小饭桌”的备案管理工作,核发备案卡,并及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住建、教育、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做好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四)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生活、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消防安全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开办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实行备案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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