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饲料兽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19-08-21 13: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指导和监督生产企业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要求,强化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饲用血液制品安全可靠。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要求,监督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毒种、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检测结果报送和后续处置工作。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做好消毒剂选择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735号)要求,向广大养殖户做好宣传推广适用消毒剂,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选择使用,并加强兽用消毒剂质量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假劣兽药。各级要认真吸取“今珠多糖注射液”事件中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学习,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明晰职权和管理责任,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避免给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六、进一步强化饲料兽药风险管控
继续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积极做好国家饲料产品监督抽检、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严格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工作,强化日常监管,不断提升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开展兽药饲料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质量控制人员素质,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将行业生产安全与产品质量安全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行业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
七、加大对饲料兽药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市要认真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对饲料兽药各类风险监测、例行监测、重点检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开展查处,做到批批有查处、件件有回音,符合《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一律从重处罚。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要及时开展查处,不得以等上级部门文件通报等理由拖延。对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监测,检打联动,化解风险,不得以“风险监测结果不作为处罚依据”为理由对发现的风险不管不问。请各市抓紧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通报》(农办牧〔2019〕4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牧发〔2019〕15号)中涉及我省产品的处罚结果报送我厅,我厅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
请各市9月1日前将兽药饲料监管机构信息(附件3)、2019年1-8月份工作总结(含查处情况)报送省厅畜牧兽医局。文件中引用的农业农村部公告、文件请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查看。
厅畜牧兽医局联系人:杨忠
联系电话:0351-8235318
联系传真: 0351-82356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