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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2)

  根据市食药安委《上海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创建区县工作方案》(沪食安委〔2015〕3号)《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意见》要求,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抽检样品数达到10件/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件/千人,按照农产品自给率为30%计算,全市地产农产品定量检测量应不少于1.5万件。此外,根据《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创建活动方案》(沪食安委〔2015〕3号),区级农产品定量抽检样品数每年不少于600件。结合各区产业体量和主体数量制定分区抽样数量详见附件。

 

  (三)监测品种、时间和频次

 

  种植业产品以各类蔬菜,草莓、西甜瓜、桃、梨、葡萄、柑橘等水果,以及食用菌、鲜食玉米、稻米等为主。

 

  畜禽产品以猪肉、猪肝、禽肉、禽蛋、生鲜乳等为主。

 

  水产品以草鱼、鲫鱼、南美白对虾、河蟹等为主。

 

  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时间为各类农产品的上市时节,达到每月均有安排抽检。对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较多或舆情关注度高的农产品以及农产品集中上市、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期间,要加大抽检频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项监测。专项监测中“二品一标”监测覆盖全过程,除上市前的产品监测外,生产过程中增加对土壤、水质的监测频次。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年度内监测基本全覆盖,区级监测任务中散户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四)监测参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数的选择坚持“对标国家、联系实际”的原则,在80项禁、限用农兽药残留参数的基础上,根据近年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情况,将农兽药残留监测参数增至112项。同时,对稻米、食用菌等产品增加7项重金属指标,市、区监测参数应基本保持一致。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60号)关于“发展食物营养健康产业”相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结合实际,对重点产品增加营养品质相关指标。

 

  (五)监测要求

 

  1.抽样方式。抽样主体应从生产主体库中随机抽取,以客观反映农产品生产管理水平。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检测依据。农产品监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或具体实施方案要求,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指定的方法进行。

 

  四、结果报送及不合格样品处置

 

  建立健全抽样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和结果公布制度,市、区两级监测结果按季度汇总并向各区进行公布。风险监测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在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抽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监督抽查程序对被抽查单位生产的其他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可申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实施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市级地产农产品年度监测计划,定期通报监测结果,组织形势会商,研讨对策,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同时,加强对农产品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并开展复检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市级农业执法部门牵头制定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协调和指导各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由执法人员按规定完成抽样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委应根据本区产业实际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选择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的检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监测信息共享。同时,配合完成市级监测任务的农产品抽样工作,以及不合格样品溯源和查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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