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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科驿站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2)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对优秀等次农科驿站,给予通报表彰、后补助奖励性支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备案建设国家级星创天地;对合格等次农科驿站,保留备案资格;对不合格等次农科驿站,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绩效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九条 需要变更名称、调整站址、终止运营的农科驿站,须由运营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同意后施行。


  第十条 对符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122号)有关要求的农科驿站运营主体,通过“创新券”给予鼓励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运营主体、科技服务依托单位申报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驻站服务科技特派员,优先推荐为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人才计划支持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驻站服务科技特派员主持或者参与申报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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