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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018号建议的答复(2)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各地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不断提升栀子产品质量效益。

 

  四、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有栀子黄和栀子蓝两种栀子来源的食品添加剂,但这两种食品添加剂不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中。栀子原料已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51号文件)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内,按相关规定,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和支持栀子标准化工作,同时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对我部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807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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