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018号建议的答复(2)
时间:2019-08-14 11:5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各地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不断提升栀子产品质量效益。
四、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有栀子黄和栀子蓝两种栀子来源的食品添加剂,但这两种食品添加剂不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中。栀子原料已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51号文件)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内,按相关规定,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和支持栀子标准化工作,同时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对我部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807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