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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2)

  (一)竞价销售的超期储存粮食出库监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超期储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和销售出库监管,确保顺利出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饲用加工监管,确保饲用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发布超期储存粮食交易公告时,要单列条款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关免责事宜进行合规提示;竞买企业需严格根据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用途,并承担相应责任;食品生产者采购粮食,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粮食,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要每周向省级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联席协调机制报送信息,包括超期储存粮食拍卖成交、开具出库单、实际出库、交易纠纷等。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上述信息分解至卖方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销售出库监管职责,治理“出库难”问题。

 

  严格执行超期储存粮食出入库报告制度。对出库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卖方企业须在检验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及的粮食批次、数量、质量安全及买方企业信息;买方企业须在第一批粮食到库时,按照加工用途立即向粮食流入地粮食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粮食流向或使用进度等信息;跨行政区域购买的,出库和流入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会商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属地监管。

 

  (二)定向销售、邀标销售的超期储存粮食出库监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买方企业按照《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等文件规定,严格管理制度、严密监管措施,落实驻点监管人员、制度,加强对定向用途粮食的全程留痕监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督促买卖双方企业规范定向销售粮食管理程序,细化粮食保管明细账,妥善留存出入库检斤票据、影像资料,过路过桥发票,运输合同、发票及运输车辆GPS运行轨迹等能够证明粮食运回本企业加工的各类资料备查。

 

  (三)正常储存期限内粮食的销售出库监管。中储粮分支机构对储粮风险高的直属库本库、分库及租赁库点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处置预案,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台账。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行要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提前做好委托收储库点的风险评估和处置预案,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台账。各单位要对台账实行动态化、精准化管理,主动预警消除风险,严防出库难、恶意纠纷,甚至擅自动用、偷盗情况发生。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健全销售出库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发改、粮食、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联席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库存消化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联动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紧盯成交价格、交易资金、出库能力、车辆运输“四个异常”。重点查处承储库点(承贷库点和实际储存库点)直接或者间接购买本库承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不执行看样规定,虚报出库能力、制造“出库难”,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出库,额外收取费用,超扣水杂增量等易发问题。

 

  (三)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考核。各地要将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中储粮系统协调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情况纳入对中储粮年度考核范围。对出现严重的政策性粮食“出库难”,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反映,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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