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通告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
时间:2019-07-26 20: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崇川区宇鹏食品商行销售的韭菜(抽样时间:2019年3月11日)核查处置情况:上述韭菜经检验不合格(腐霉利超标),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韭菜进货票据,也不说清进货渠道,根据当事人交代抽样当天购进了3公斤,进价7元/公斤,销售价9元/公斤,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2000元。
苗贺启(崇川区天都农贸市场经营户)销售的韭菜(抽样时间:2019年4月19日)核查处置情况:上述韭菜经检验不合格(腐霉利超标),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韭菜进货票据,也不说清进货渠道,根据当事人交代抽样当天购进了3公斤,进价3元/公斤,销售价7元/公斤,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1000元。
崇川区生锦鱼馆销售的猪头肉(抽样时间:2019年5月16日)核查处置情况:上述猪头肉经检验不合格(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经查,这批次猪头肉是当事人从崇川区新桥菜市场的一家店招为“汤记特色猪头肉”的店购进的,进货2kg猪头肉,进货价是35元/kg,销售价格是45元/kg。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因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上家资料等,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