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2)
时间:2019-07-24 10: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018年市场上出现了方便食品和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摆上母婴货架冒充婴幼儿食品的现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为巩固整治成果,这次将有关婴辅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要求写进《指导意见》,要求严厉查处普通食品在其包装、标签上明示或者暗示婴幼儿食品进行销售的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四、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了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
婴辅食品涉及亿万家庭幸福,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因此,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我们认为有必要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管理的方式,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产品出厂放行记录,为产品放行的最终批准人,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相信,下一步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将在婴辅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严格关键岗位食品安全管理和检验人员的管理
质量安全负责人和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的生产管理影响很大。我们在对婴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日常监管和飞行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虚假临时聘请质量管理或检验人员应付检查的情况。因此,《指导意见》中特别规定发现企业有虚假临时聘请质量管理或检验人员应付检查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企业更换质量安全负责人、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通过写进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尤其是关键岗位质量安全负责人和检验人员的管理。
(三)企业检验项目的确定在满足食品安全的基础上更加人性化
婴辅食品企业的检验成本很高,仅成品出厂检验每批次的成本都达到了7000元。企业希望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有些大批检验合格且在后续加工过程中保持稳定的指标,小批可以不必重复检验,避免检验资源浪费,减少生产成本。《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经过多方反复论证,采纳了企业的意见,在第七点中规定“企业可以对大批中已检验的经过定期技术验证证明是稳定的项目,小批中可以引用数据,无必要重复检验”,但也明确规定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出厂成品各项指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这也是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
省局食品生产处
2019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