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糖淀粉酶“催化”专利权无效纠纷案(2)
时间:2019-07-19 17:5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该案合议组成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系列案涉及的蛋白序列技术方案在生物技术领域具有典型意义和一定的代表性,同时每个案件的案情各有差异,合议组借助上述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从多角度诠释了此类案件审查标准的适用,对该领域涉及酶变体专利的确权和授权审查标准,例如创造性的判断、实验数据的要求、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该案对创新主体也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有助于其理解专利法对生物技术领域创造性高度、实验数据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合理地保护其创新成果。
“上述系列审查决定的详细说理过程明晰了审查评判的标准和边界,基于不同案情所得出的不同结论向社会传递了在鼓励发明创造的同时,避免专利权人不合理占有公知公用社会资源的审查理念。”该案合议组成员表示。
对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表示赞同。
专利权人丹尼斯科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革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审查决定相对客观、准确地诠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特别是对这类发明在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概括,使得专利权人能够获得与其发明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上述审查决定无疑将有助于打消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对其发明创造难以在中国获得有效专利授权的顾虑,有助于更多的生物医药企业树立起对中国专利授权制度的信心,进而提升其提交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另外,有了相对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也将减少专利权人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请求人宜昌东阳光公司代理人、北京信诺创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尹吉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上述无效审查决定将对行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是启示生物医药企业合理开展专利布局,提供尽量完善的实验数据以获得相对大的保护范围来应对授权后的挑战;二是如何规避竞争对手的专利,目前生物序列专利在中国授权范围相对较窄,生物医药企业可以合理利用规则,如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等合理绕开竞争对手的专利。
案件亮点
生物技术领域中,涉及生物序列的权利要求是一类比较常见、也非常具有领域特色的权利要求类型。其中,对于涉及特定突变方式限定的酶变体权利要求的审查标准虽有一定共识,但尚缺典型案例的实证支撑。涉案决定即体现了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具有特定突变方式的酶变体的创造性评判的标准,其中针对如何综合考虑现有技术中酶变体预测方法本身的科学性和可信度、用以作为预测基础的序列信息与待验证功能的序列之间的相似性、预测的具体结构区域与其功能之间关系的明确性等多种因素,在实操层面上给出了合理合法的处置方式。
二是明确了生物技术领域效果实验数据的一般要求,即并不要求必须是原始实验数据,只要所述数据能够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信发明能够产生所述用途和/或效果即可,并且以实证方式加以阐释,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