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709号)(9)
时间:2019-04-05 02: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修改为“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事后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