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时间:2019-07-05 10: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局),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国市监食生〔2018〕239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促进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18〕239号)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防范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事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媒体高度敏感,中央高度关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列为重中之重产品实施最严格的监管。省局严格按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做好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适时开展好体系检查,市县局积极配合;设区市级局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飞行检查,确保每家生产企业全年至少接受一次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时要严格对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人员和检验能力等情况,发现企业有虚假临时聘请质量管理或检验人员应付各类检查、虚假篡改生产检验记录和人员信息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县级局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好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查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分装生产、采购使用不合格大米等原料、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严格审查,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严把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准入门槛。重点加强生产条件、人员能力、检验能力、研发能力、记录追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的审查力度。明确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产品出厂放行记录,为产品放行的最终批准人,承担相应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强化对企业人员能力的审查,不得虚假临时聘请质量安全负责人、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付检查。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时应将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对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或制度不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技术审查。从服务企业、避免损失和浪费角度出发,合理疏导企业申报需求,对正在申报但不具备该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的,可以劝退撤回该项申请或者选择低风险食品类别申报;对有申报意向且还在观望的,应进行合理疏导,告知该类产品的高投入、高风险和国家的高要求,由企业自愿放弃或选择其他食品类别申报。
三、落实主体责任,建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生产企业应当切实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首负责任,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和称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更换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管理方式,把生产管理放在首位,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等质量安全认证,定期对该体系运行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保证其有效运行,执行好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四、建立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