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月起实施新规 小食杂店不得现场制售(2)
时间:2019-06-27 17: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此前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小食杂店,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小餐饮店 门店开设场所有限制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至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开一家小餐饮店的流程:先取得营业执照,再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填报小餐饮店申请表并打印并且按照申请表所示需要提交的材料准备相关材料→各区局、直属分局受理窗口提交完全所需的材料 →材料符合要求领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
小餐饮店里的操作间往往逼仄,容易藏污纳垢,此次新规要求,经营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6㎡。制作冷食类食品专间使用面积应≥4㎡,如与裱花蛋糕共用专间,使用面积则必须≥8㎡,且明确分区。制作裱花蛋糕专间使用面积应≥4㎡,如与冷食类共用专间,使用面积则必须≥8㎡,且明确分区。制作生食类食品专间使用面积应≥4㎡。
追问
1、路边小店可以销售自加工炸鸡酱肉吗?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于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食杂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仍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问题中的店铺,如果属于小食杂店,且《食品许可证》许可范围内有热食类制售项目,则在有效期内仍可以从事炸鸡酱肉制售活动。
有效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确定该店铺所属的业态,确实属于小食杂店的,应当办理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不得从事食品制售活动。
2、小食杂店备案卡如何申请?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新设立的小食杂店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小食杂店备案卡,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办理备案。提交的备案材料有:小食杂店备案表;经营场所平面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主要尺寸、面积);食品安全承诺书。
解读
小餐饮店的店面选择
全市范围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饮食服务。 中心地区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禁止未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相关经营;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食品半成品或成品全部源自中央厨房或食品制造企业除外;经营单一品种的除外)。 北京城市副中心 (规划范围为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 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符合相关规划的除外);禁止未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相关经营;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食品半成品或成品全部源自中央厨房或食品制造企业除外;经营单一品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