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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共治共享,坚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告(2)

  2.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严禁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严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严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五、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积极整改。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规违法及犯罪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制售病死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制品,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大力倡导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为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12316;山东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531-85121666;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45。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9月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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