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19年第2期)(2)
时间:2019-04-06 07:4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产品进行风险控制。经查,南京年润食品销售中心生产该批泡椒凤爪130袋,销售120袋,用于检验10袋。经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泡椒凤爪不合格原因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杀菌不彻底导致。当地监管部门已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山椒凤爪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2号)涉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宿迁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宿迁市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山椒凤爪”样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当日送达生产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对该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山椒凤爪”。经查,该批“山椒凤爪”生产40箱(共计190.4公斤),已全部售出。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9箱(共计42.84公斤),企业已对召回的9箱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针对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求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限公司南京江宁分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并对不合格“山椒凤爪”进行召回。现场检查未见抽检批次的“山椒凤爪”。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40袋(共计9.52公斤),已售出28袋(共计6.66公斤)、库存12袋(共计2.86公斤),召回12袋(共计2.86公斤)。鉴于当事人进货时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六、特小凤精选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3号)涉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网板路连锁店销售的特小凤精选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经查,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网板路连锁店共购进该批次特小凤精选鸡蛋20公斤,已全部售出,无库存。经调查,不合格原因为养殖方造成。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将加强进货索证索票管理。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3号)涉及仙林农贸市场卓家兰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经查,该批不合格的韭菜由卓家兰从江宁众彩批发市场的摆摊农民处购进,不能提供准确来源。该批韭菜共进货7斤(3.5千克),已全部销售。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种植方造成。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将加强进货索证索票管理。针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7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醉鱼蚕豆(麻辣味)核查处置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